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极目新闻记者 袁超一

通讯员 刘鹏 张世君

宠物狗主人因爱犬被撞索赔医疗费、交通费等近万元,为何几乎全部落空?9月15日从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法院获悉,该院近日审结了这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最终判决赔偿100元。

事发当日,黄先生驾驶着车辆,在绿灯后正常起步行驶。突然,一只柴犬从车辆左侧窜出,径直穿过人行横道,车辆避让不及将其碾压。柴犬被其主人张先生送往医院进行救治。随后张先生报警,警方接警后,根据查找到的监控画面出具了事故责任认定书。

几天后,张先生找到黄先生,称柴犬受伤严重,送去宠物医院治疗花了6000多元,加上交通费,总共损失近9068元,要求黄先生和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赔偿。

协商多次无果后,张先生将黄先生及保险公司告上法院,主张“被告未尽到谨慎驾驶义务,应承担全部损失”。

法院受理案件后,通过庭审和证据核查,还原了核心事实:

本起事故中,交警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明确,张先生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未对犬只尽到管理义务,其过错是事故发生的根本原因,因此张先生承担全部责任,黄先生无责。且张先生收到认定书后,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复核申请。

事发时,柴犬既没有佩戴犬牌,也没有系犬绳,张先生本人甚至都不在现场,属于“犬只单独横穿马路”,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携带犬只出户应系犬绳”及《湖北省动物防疫条例》“携犬出户需束犬链牵引”的规定。

法院查明,柴犬实际医疗费为6400元,交通费合计1470元,对此,保险公司提出“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无法律依据”,黄先生则认为“自己无责,不应赔偿”。

此外,黄先生的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根据保险条款,交强险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仅为100元,且保险公司不承担案件受理费。

最终,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赔偿张先生100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来源:极目新闻)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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