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珠澳法律资讯》2023年2月刊·第二十九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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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澳法律资讯》·第二十九期
前 言
《珠澳法律资讯》由北京市京师(珠海)律师事务所联合珠海华发澳服企业孵化管理有限公司、澳门产业多元十字门中央商务区服务基地共同发布,每月定时发布,及时更新珠澳两地法律动态、新法法规等。
新法速递
(节选)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申请执行监督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机关:最高人民法院
文 号:法发〔2023〕4号
文件属性:司法解释性质文件
发文日期:2023年01月19日
生效日期:2023年02月01日
内容摘要:
为进一步完善申请执行监督案件办理程序,推动法律正确统一适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完善执行权制约机制加强执行监督的意见》的要求,结合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意见。
2.国务院关于《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的批复
时 效 性:现行有效
发文机关:国务院
文 号:国函〔2023〕12号
文件属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发文日期:2023年02月04日
生效日期:2023年02月04日
内容摘要:
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人民政府,自然资源部:
自然资源部《关于报请批准〈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的请示》(自然资发〔2023〕5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以下简称《规划》),请认真组织实施。
3.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2023修订)
时 效 性:现行有效
发文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文 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214号
文件属性:部门规章
发文日期:2023年02月17日
生效日期:2023年02月17日
内容摘要: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已经2023年2月17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3年第2次委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法治动态
(节选)
全国
●2月1日,商务部等5部门联合印发《中华老字号示范创建管理办法》。
●2月3日,工信部等八部门联合印发通知,在全国范围内启动公共领域车辆全面电动化先行区试点,期限为2023年至2025年。
●2月7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近日印发《儿童青少年生长迟缓食养指南(2023年版)》。
●2月12日,北京市教委等七部门近日发布的《北京市“十四五”特殊教育发展提升行动计划》明确,到2025年各区均要建有十五年制特教学校。
●2月13日,2023年中央一号文件公布,提出做好2023年全面推进乡村振兴重点工作。
●2月15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财会监督工作的意见》。
●2月18日,退役军人事务部等8部门联合印发意见加强就业困难退役军人帮扶工作。
●2月24日,中国外交部发布《关于政治解决乌克兰危机的中国立场》。
●2月26日,中办、国办印发《关于加强新时代法学教育和法学理论研究的意见》。
澳门特别行政区
●2月3日,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今日公布,为给内地与港澳人员往来提供更大便利,根据《关于印发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实施“乙类乙管”总体方案的通知》(联防联控机制综发〔2022〕144号)有关精神,现决定进一步优化内地与港澳人员往来措施,自2023年2月6日凌晨零时起实施,
●2月8日,《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发展促进条例》于1月9日经广东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将自2023年3月1日起实施。澳门特区政府对《条例》的出台表示欢迎。
●2月10日,经粤澳联防联控机制协商一致,自2023年2月13日凌晨零时起,拱北口岸取消粤澳两地牌车辆单双号限行分流措施,恢复粤澳两地牌大型客车通行;跨境营运客车司机驾驶营运车辆经拱北口岸往返两地通行不限次数。
●2月18日,珠海公安表示,为满足民众申办出入境证件的需求,珠海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启用智能签注设备对外提供24小时服务。民众可就近选择智能服务厅办理赴香港、澳门旅游签注业务。为避免扎堆办理造成等候时间过长,建议错峰办理。
●2月20日,交通事务局长林衍新、副局长李颖康,治安警察局交通厅厅长江伟俊,上午11时在交通事务局公布《内地与澳门关于互认换领机动车驾驶证的协议》,即“驾照互认”,5月16日起生效。
●2月27日,立法会大会昨日细则性表决通过“建筑业职业安全健康法”法案。
《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发展促进条例》
(节选)
(2023年1月9日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八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推动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以下简称合作区)建设,促进澳门经济适度多元发展,丰富“一国两制”实践,根据《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建设总体方案》(以下简称《总体方案》)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合作区建设和发展促进等活动。
本条例的适用范围为《总体方案》中确定的横琴岛“一线”和“二线”之间的海关监管区域,不包括澳门大学横琴校区和横琴口岸澳门管辖区。横琴与澳门之间为“一线”,横琴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内其他地区(以下简称内地)之间为“二线”。
第三条合作区建设应当坚持解放思想、改革创新、互利合作、开放包容,发展促进澳门经济适度多元的新产业,建设便利澳门居民生活就业的新家园,构建与澳门一体化高水平开放的新体系,健全粤澳共商共建共管共享的新体制,推动澳门长期繁荣稳定和更好融入国家发展大局。
第四条广东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珠海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合作区开发建设实际,将有关省、市管理权限依法授权或者委托给合作区有关机构行使。
广东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结合自身职能制定措施,加大对合作区指导支持力度,把合作区作为深化改革、扩大开放的试验田和先行区。
广东省其他地区已经推行的改革举措,合作区具备条件且有实际需要的,广东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支持合作区探索实施。
支持合作区以清单式申请授权方式,在经济管理、营商环境、市场监管等重点领域深化改革、扩大开放。
第五条 合作区率先在改革开放重要领域和关键环节大胆创新、先行先试、自主探索,推进规则衔接、机制对接,打造具有中国特色、彰显“一国两制”优势的区域开发示范。
合作区建立容错免责机制。在合作区进行的改革创新未能实现预期目标,但是符合合作区战略定位和任务要求,决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规或者有关规定,未牟取私利或者未恶意串通损害公共利益的,对有关单位和个人免于追究相关责任。
《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关于支持澳资企业发展的扶持办法操作指南》
(节选)
第一条 目的依据 为落实《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关于支持澳资企业发展的扶持办法》(以下简称《扶持办法》),制定本操作指南。
第二条 适用范围和条件 根据《扶持办法》,为澳资企业评定、发放各类补贴和奖励,适用本操作指南。
澳资企业应为在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以下简称合作区)成立的法人或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专业服务机构。
澳资企业中澳门居民或在澳门依法设立且从事经营不少于两年的法人(以下简称澳门法人)持股比例在25%以上的认定,需符合以下任意一项要求:
(一)澳门居民持股比例合计在25%以上;
(二)澳门法人持股比例合计在25%以上;
(三)澳资企业的投资人中既包括澳门居民也包括澳门法人的,则二者合计持股比例在25%以上;
澳门居民和澳门法人的持股方式包括直接持股和间接持股,但不含股权代持情况。
适用《扶持办法》的澳资企业应进驻经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经济发展局(以下简称合作区经济发展局)信息采集并认定及公示后的“办公用房”或“商业用房”,在合作区实质性运营,且在合作区银行开设单位存款账户,有实际经营地址和常驻办公人员。
第三条 主管部门 合作区经济发展局负责组织实施《扶持办法》,受理申请、评审并给予奖励等事项,申报主体应当向合作区经济发展局提交申报材料。
第四条 办公用房和商业用房信息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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